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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虚开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频道 文章作者:杨 云 时间:2014-2-22 12:12:08 点击:4585
核心提示:

【案情】

    2012年3月份,被告人孙小路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发票金额7%的开票费用让他人以欣翔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所在的桂林市七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开了一份辽宁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开票日期为2013年3月2日,发票金额为85470.09元,税额为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元。后被告人孙小路用该发票到临桂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14529.91元。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孙小路在桂林市七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桂林中宇机械厂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桂林市七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吴大伟虚开了两份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给桂林中宇机械厂抵扣税额14945.06元,并向被告人吴大伟收取了发票金额10%的费用。其中一份发票开票日期为2012年10月12日,发票金额为51282.05元,税额为8717.95元,价税合计60000元;另一份发票开票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发票金额为36630.03元,税额为6227.11元,价税合计42857.14元。被告人孙小路从中获利10857.14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行为应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行为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行为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被告的数行为既违反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定。

    结合案情,被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明显是为了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被告的两个行为都足以构成两个不同的罪名,并且两个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之中,所以被告两个犯罪行为因根据吸收犯的法理来定性: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选较重罪行量刑。所以笔者赞同,被告行为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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