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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涉税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新闻来源:本站 文章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2-22 12:55:48 点击:3682
核心提示:
 

47.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8.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9.刑法第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1.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2.刑法第209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3.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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