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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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8
(一)案件来源
2005年 6月10 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来举报件,反映某啤酒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000多吨,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该公司采取虚假作账、现金交易等手段,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某啤酒有限公司专案组于2005年6月21日起对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2001年至2004年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开展了专案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198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 1994年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起, 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恶化,资金无法周转, 2000年初因负债严重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2002年8月因欠税严重而被税务机关停售发票。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制定检查方案,依法调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现有人员进行询问,发现被查企业具有以下特征:多次被举报,多次接受检查,没有发现重大问题,反检查能力比较强;货物销售业务实行现金交易,资金流无法形成;人员变动频繁,上下交接不清,人证难以到位;采购、仓库、生产、销售、核算等部门管理比较混乱,连接不上;财务核算资料,不同时期核算口径不尽一致,数据勾稽关系前后矛盾;提供的资料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其生产经营全貌。检查人员认为,如果按正常的检查顺序,单纯从企业账簿入手进行检查,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容易被企业提供的错乱信息所误导,大的问题仍然无法及时发现。为此,检查人员在初步掌握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检查方案,确定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并实施检查。在掌握被查企业涉嫌偷税的直接证据后,再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以完善偷税的证据链。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无法取得突破。
检查人员检查了该公司主要原材料??麦芽的供应商,核实主要原材料是否存在帐外生产,供应商提供的销售数量及金额均与该公司账上相符。检查人员检查了该公司的附属产品??麦糟,核实主要产品与附属产品的产出比例,拟从附属产品推出主要产品的产量是否存在帐外经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麦糟主要销往公司投资人的亲戚办的个体养殖场,没有核算资料,个体养殖场提供不出具体数量,勾稽关系无法形成,无法测算啤酒的真实产量。检查人员从资金流入手寻找突破口,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初起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该公司与啤酒经销商之间的资金结算,大部分采取现金交易,或以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货款汇往该公司地区业务员个人银行账号,并且,2001至2004年期间的业务员大部分已离岗另谋出路,业务员及其个人银行账号无法查找齐全,因此,资金流方面,无法获得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证据。时间过了一个月,工作成效没有明显,专案组各位同志,在进行各种各样的设想。
2.同行业比对,发现偷税嫌疑。
在原材料购进等环节检查受挫后,专案组立即转变思路,向同行了解情况。专案组对当地其他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获悉在生产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啤酒投入产出比例一般在1:8,即投放1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而该公司账上反映2001年至2004年生产投入产出比为1:7.2,测算结果表明,该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具有偷税嫌疑。
3.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专案组分组对啤酒经销商调查,获悉经销商向该公司正常提货时使用“某啤酒有限公司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某啤酒有限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于是,专案组分组同时突击检查了该公司的财务部、营销部、仓储部、保安部、运输部的办公场所,终于在营销部获得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某啤酒有限公司送货单”部分存根联和回执联以及“某啤酒有限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等单据,两种送货单为该公司经销商提货及领取促销赠酒所使用的单据,两种单据详细纪录了该公司销售啤酒的品种、规格、数量、客户、提货方式、提货车号、提货人等有关资料。两种送货单的成功获得,为案件的突破提供了可能。
4.数据抽样比对,偷税案件成功告破。
在查获该公司两种送货单后,专案组通过整理归类,选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送货单上所记录的啤酒销售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账簿上体现的纳税申报数量,涉嫌偷税。于是,专案组召集6个材料录入员,对产成品明细帐及两种送货单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逐笔录入电脑,耗时30多天,采集信息8万余条,制作各类数据统计表700多份。经过对两大类资料信息的比对,核实该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05415903瓶、生啤5730升,而同期纳税申报销售啤酒68899458瓶、生啤300升,扣除历次税务检查、企业自查及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数量金额,同期共销售啤酒32443384瓶、生啤5430升未在帐面体现产品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同期或近期同类或类似产品平均销售单价计算,确定该公司期间销售啤酒19557.8271吨、产品销售收入33154635.99元未在帐面体现产品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5.对货运单位进一步调查,进一步证实该公司销售啤酒正常提货时使用“某啤酒有限公司送货单”,促销赠酒时使用“某啤酒有限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并且,购货方凭该公司开具的“某啤酒有限公司送货单”或“某啤酒有限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上门提货。
6.对送货单列举的经销商进行调查、询问,明确了该公司销售啤酒与购货方的结算方式,明确了该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7.为了获得充分的证据,为了早日把获得的资料依法固定下来,检查人员耐心地与该公司委派人员进行多次谈心,从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到法律顾问,使其消除顾虑,卸下包袱,在检查人员尽心教育和开导下,该公司委派人员,不断告诉该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断提供偷税证据。该公司还以“自述材料”,书面说明和确认该公司的违法事实和检查人员所要了解的情况,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给予签字确认、盖章。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偷税案成功告破。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检查中遇到的困难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查所属时间比较长、资料比较多、工作量比较大。二是检查比较深入,涉及面比较大,是是非非的信息比较多,稍不注意,就会做无用工,甚至产生错觉,偏离工作方向,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三是该公司实际投资者不作为法定代表人,而以他人之名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投资者、实际经营者难以得到调查,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全面、及时掌握。四是企业人事变动频繁,管理混乱,业务经办人员大部分已经离职,并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五是企业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申报资料保管不全,给固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和工作量。六是主要实行自行提货方式,运输单位分散,物流检查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比较大。七是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前,企业配合意识比较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查明,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该公司销售啤酒19557.8721吨、33154635.99元,未在帐面体现产品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其作案的主要手段是收入不入账、资金帐外运作,形成账外经营。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公司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销售啤酒19557.8721吨、33154635.99元,未在帐面体现产品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5636288.12元,少缴消费税4313502.68元,予以追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的规定,该公司少报的收入33154635.99元,相应核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多列支的不符合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成本1116868.67元,应核减所属年度的成本费用,由于该公司2001年度及2002年度亏损,核增的收入及核减的费用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该公司按规定调整账务,核减相应年度的亏损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是偷税,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9949790.80元的50%的罚款即497489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少报收入而多虚报亏损、多列支成本费用而多虚报亏损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以上查补该公司应补各税合计9949790.80元,罚款5024895.40元。
该公司2001年度偷税2766233.16元,向国地税申报纳税、被查补及自查税额9247420.47元,偷税率=2766233.16÷(9247420.47+2766233.16)×100%=23.02%;2002年度偷税7183557.64元,向国地税申报、被查补及自查税额15171599.21元,偷税率=7183557.64÷(15171599.21+7183557.64)×100%=3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构成偷税罪,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领导重视是成功查办案件的关键。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是查处此案工作取得成效的前提和保证。本案查处过程中,省局稽查局高度重视,苏虎副局长亲临办案一线听取汇报、指导办案,市局主管稽查的副局长直接督办,与办案人员一起分析研究案情,集思广益,及时理出各个阶段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领导的果断决策和得力指挥,保证了案件的查处效果。同时,市局主要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加大办案经费投入,为办案提供物质保障,改善办案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2.科技办案是成功查处案件的手段。在查获该公司两种送货单后,专案组面对大量的原始单据信息需要进行科学的分类、统计、分析,计算机的充分投入,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3.对复杂案件,要边检查、边分析、边整合,才能防止盲目,才能少走弯路、促使检查重点不断明朗。
4.找准突破口是查处案件的重点。专案组采用常规检查方法进行初查,了解企业概况后,及时避开常规的检查方法,避免了不必要的工作浪费;专案组以检查财务部为幌子,重点检查营销部、仓储部等存放原始材料的部门,最终在营销部查获了该公司向经销商销售啤酒开具的“某啤酒有限公司送货单”、“某啤酒有限公司授权书用酒送货单”,促使案件成功突破。
5.传统的“就案查案”是难以彻底查清税收违法行为。在新的经济形式下,不法纳税人偷税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偷税的现象越来越隐蔽,其提供的资料一般已经通过策划,很难发现其大的涉税问题。但是,企业提供的资料又不能不看,因为,那是衡量企业是否存在涉税问题的尺子。因此,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善于使用企业资料,学会取舍,把资料查薄。在资料中查找疑点,在疑点中找准突破口,查出问题,然后围绕问题去取资料,用资料把问题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偷税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建议(包括征管建议)
1.要重视群众举报工作。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群众举报是发现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来源,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案件举报工作的管理,重视对举报案件的查处。
2.税源管理要到位。一个纳税人就是一个税源。要管好税源,首先要管好每一个纳税人。如何管好一个纳税人,以本案为例,它是一个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它的主要环节,三者之间有一个匹配关系,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如本案的投入产出比例,在库存存货余额不变的情况下,购多少材料,经过机器设备生产,就能产出相当的产品,就有相当的产品可以销售。同时,三者与资金、用电、机器设备的生产能力、用工数量甚至运输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关系经过测算形成量化,就有一个参数(通常称为峰值)可以衡量,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监控,加上一个季度或半年实地调查一次,企业有较大的变化,及时修正峰值。如本案,大量使用现金,税源管理员及其单位,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且,大的税源由业务比较精通的管理员或者分管领导去管,做到两个防止,即防止看不到问题、防止大的问题发生。同时,要动态建立健全每一个税源的档案,定期采集,及时反映纳税人的主要信息。通过以上的努力,主要的税源应该大体管理到位了。
3.稽查局要发挥杠杆作用。税源管理信息要与稽查局共享,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源监控信息异常,先通知纳税人书面说明,说明不了的问题,派员实地调查,督促纳税人限期整改,逾期改不了的,移送稽查局依法进行查处。甚至,该停止销售发票的,就应该停止发票销售,促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其次,要充分认识设立稽查局的历史使命,它有很强的执法手段和很高的法律地位,它是税务局的杠杆,它更是税务局最高、最有力的保障工具。再次,稽查局要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循环检查,五年内一次。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该重罚的要重罚,这样,被查处的不法纳税人今后会收敛,未查处的不法纳税人会得到威慑,从而有力地推动纳税人不断提高税收的遵从度。
4.彻底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职不清、责不明的问题。从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到每位税务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税务人员的职责必须在法规、监察部门的监督之下,法规、监察部门加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失职失察。督促税务人员不断提高责任意识,依法行政,防止疏于管理等问题的发生。
5.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能够不断提升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营造一个氛围、建立一种机制,选拔、培养一支精干的小分队,类似公安的特警、部队的特工,复杂的税收问题、重大的税收案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