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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
新闻来源: 文章作者: 时间:2014-2-22 14:35:43 点击:4504
核心提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14信息来源:浙江省地税局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发[2006]138号
颁布日期: 2006年11月02日
实施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分类: 税收稽查.税收稽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秩序,加大我省地税稽查在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力度,加强地税部门之间及地税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工作质量和办案效率。特制定我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

  一、提高对协查工作的认识

  稽查协查工作是稽查部门日常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协查工作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地域广泛、案情复杂,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下,做好案件协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协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树立税务稽查工作“全国一盘棋”思想,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查工作组织及人员

  协查工作由稽查局内设的检查科或综合科负责,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应确定一名稽查局领导分管协查工作并根据协查工作量的大小指定若干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强、工作认真的检查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省局稽查局负责全省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各市局稽查局在做好本级协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局协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协查工作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

  2、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协查的各类涉税案件;

  3、本省各级地税稽查部门来人、来函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4、各地国税、公安、纪委、检察及法院等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5、外省税务稽查部门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6、其他要求协查的涉税案件。

  四、协查工作程序

  1、协查受理

  对要求协查的来函、来人,各级稽查部门的检查科(或综合科)首先要做好协查案件的登记造册工作,按照协查的内容和要求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落实专门人员进行调查,以上工作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局稽查局或市局稽查局对不需本局直接调查的协查内容应于收到协查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分类发往有关市局或县(市)局稽查局组织调查;各稽查局对不属于本稽查局管辖的协查内容,也要做好登记工作,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发往有管辖权的稽查部门。

  对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办的涉税案件,各级稽查局在收到协查任务后应加强与本级公安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必要时可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

  2、协查实施

  协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稽查工作有关要求和程序,按照协查内容要求,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认真、仔细、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要做好案件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协查反馈

  对协查完毕的案件,各地应按照发函方要求回复的结果,及时地进行协查情况反馈。对发函方没有提出要求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其它有关线索和情况,按照稽查工作有关要求进行回复。

  协查事项不论有否涉嫌违法犯罪,都必须给予回复。

  4、协查时间

  对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查内容进行反馈的,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完成并予以回复。对未作具体时间要求的,收到协查函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答复函,以上时间不包括上级机关交办或其它单位转办的中转时间。

  如案情复杂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对方要求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在合适的延长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对发函方有时间要求的,应告知延期原因和查处进展有关情况;对上级交办的协查案件,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五、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1、案件协查过程时,稽查人员发现协查内容以外的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按稽查工作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本局管辖范围外的纳税人或事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

  2、在进行发票案件协查时,要按照总局有关规定,做好发票协查的传递工作,不实施具体的审核检查工作,只负责对属于涉嫌偷税的发票进行审核查处。

  3、协查人员在协查案件过程中要遵守办案纪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涉案的有关情况。对受托协查的各类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更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协查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枉法或提供虚假回复内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来人要求协查的案件,要认真做好接洽工作,配合主查单位做好协查工作。

  5、在开展协查工作过程中,如遇到疑难问题或需上级机关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稽查局汇报,以便于协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协查工作统计和归档管理

  各级稽查局应对每一件协查案件在协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协查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相关文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照《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各县(市)级稽查局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上一半年度的协查工作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级稽查局,各市级稽查局应统计归纳本市(地区)的协查工作有关情况,并于每年的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上一半年度本市(地区)的协查工作情况报省局稽查局。

  本制度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协查工作制度》(浙地税稽[1998]6号)停止执行。本制度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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