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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减免
新闻来源:浙江省地税局 文章作者: 时间:2014-2-22 13:33:11 点击:4020
核心提示:
一、业务概述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一套营业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房屋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
  (2)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即报即批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形成《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领取《减免税(费)批复》(WS020)或《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税务机关进行文书发放的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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