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税务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新闻来源: 文章作者: 时间:2014-2-28 22:07:17 点击:4470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7日
上一篇:已是最新一篇
浙江税务律师网(www.lihun64.com)
Email:wangzzlaw@163.com 站长QQ:349626950
浙ICP备06040941号